經濟生活等為主的「經濟私法」,以及以規範國家針對人民經濟事項為主要目標的「經濟公法」。其中在經濟公法部分,又可大致區分為「經濟憲法」與「(狹義)經濟行政法」。至於廣義的經濟行政法,則為「經濟公法」。蓋行政法為具體化之憲法;此點亦適用於經濟公法領域,以致於經濟憲法與經濟行政法密切不可分。本學期之本課程所稱的「經濟行政法」,即採廣義的理解;而所擬探討的內容,則以國家為維持經濟秩序(秩序行政)而有的所謂「經濟管制」為中心,透過授課教師之講解與修課同學之報告等,全面探討國家在憲法的架構下,得否並如何「直接」控制供需市場之秩序,抑或基於環境保護、勞工權益、社會安全...等其他考量而「間接」干預人民的經濟生活,以謀相關問題之釐清。至於全學期研究的重點,更將集中在從憲法誡命的規範面、經濟生活的現實面,乃至於管制手段的實效面等思考國家對經濟管制的「必要性」議題。
本學期本課程,將視修課同學多寡,先由授課教師以四週至五週之時間,親自講解有關「經濟管制」的諸多問題;其後再由修課同學自行由學術文獻或司法實務中,選擇相關題目,單獨,抑或分組於每週提出報告,並由另一位,抑或另一組同學提出評論,進而展開相關之討論。學期總評鑑,也將以同學的報告內容及課堂參與的表現等採計分數。 |